1、合同糾紛通常的管轄法院
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法院
2、合同履行地的特殊問題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發生糾紛的管轄
(1)合同沒有實際履行,並且②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管轄。注意:約定的合同履行地無管轄權。
(2)以實際履行地作爲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
①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②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③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注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優先於《意見》第19條適用。
(3)以約定履行地作爲合同履行地。
①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意見》第20條
②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爲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3.協議管轄問題
國內協議管轄;
(1)只適用於合同糾紛。
(2)只能以書面合同形式。
(3)從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選擇一個。
(4)選擇_______________,並且必須惟一。
(5)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