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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拘留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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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拘留的期限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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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的期限(刑訴法89條



    (一)拘留期限的計算方法


    拘留的時間=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時間。


    (二)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


    1、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2、案情重大複雜的,可以延長1至4日;


    3、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上述3種情況是說,公安機關在拘留後的第3天或者第7天或者第30天,必須提起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


    (三)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期限


    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最長期限是7天。


    (四)計算


    1、一般情況下,拘留的最長時間是10天(3 7);


    2、特殊情況下是14天(3 4 7);


    3、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是37天(30 7)。


    (五)需要特別強調的事項


    檢察院不適用第三種拘留期限,即檢察院以拘留這種強制措施羈押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是14天,最長時間是17天(刑訴法第165條)。


    綜上所述,關於派出所什麼情況拘留人的問題,包括幾種情形,如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爲被公安機關發現、被受害人或他人指認、被發現犯罪證據、企圖逃跑、毀滅證據、身份不清楚等情況,公安機關都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予以拘留,在二十四小時內送看守所進行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