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卻不依據勞動法的上述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屬於違法行爲,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