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約定了生效條件,股權轉讓協議生效的時間一般是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關於公司事務的交接在合同中應當有單獨規定。
在交接之前,原股東、法人應當繼續履行其職責,按照合同約定將公司交接給受讓方。
至於交接期間轉讓方包括法人代表的權利限制,應當在股權轉讓協議中作出約定,沒約定的,根據協議確定的精神,以公司利益爲根本來確定。
例如對外擔保行爲,嚴重影響後續經營的重大資本支出都是違背股權轉讓契約精神和誠信的,應當予以避免。
對於公司外部的第三方而言,在工商變更登記之前,原股東及法定代表人仍然是公司的有效代表,轉讓方以及受讓方均不得以股權轉讓合同對抗外部的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