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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財產損害賠償計價標準原則是什麼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7.19K
侵權財產損害賠償計價標準原則是什麼
侵權財產損害賠償計價標準原則是什麼
1.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民間大多數的侵權行爲都有可能直接或者是間接的致使當事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所以在維權的時候不僅是要維護被侵犯到的相關權益,自然被侵權人會要求對方給自己造成的財產損害進行賠償的。
2.關於財產損害賠償的標準,可以作出如下的分類: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對於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行爲,屬於物之失去控制,與之相適應的最好賠償是返還財產。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查封、扣壓、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返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財產實行違法強制措施後,如果對財產已經進行了拍賣,原物已經不存在或已爲他人所有,恢復原狀已不可能,便應給予金錢賠償。對已拍賣財產的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是給付拍賣所得價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造成損害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所謂“必要的經常性”的費用開支是指企業、商店、公民等停產停業期間用於維持其生存的基本開支,如水電費、房屋租金、職工基本工資等。其中職工基本工資是按國家規定的勞保工資的平均數來計算的。但不賠償法人或組織在正常情況下,在此期間必定能獲得的利益,也不賠償停產停業期間的一切開支,而只是賠償必要的經常性費用,並且是賠償損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財產權其他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所謂“直接損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現有財產的必然減少或消滅。其次,除直接損失外,可預期利益、間接損失都是相對人未實際取得的利益,不能排除意外情況的發生是無法實際取得的風險。
3.《民法典》規定對於侵害他人財產權的有關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侵權行爲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4.總而言之,造成他人財產損害是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賠償的範圍一般是以實際損害、實際經濟損失爲依據。當然,這裏的財產包括有形的財產,也包括無形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