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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保全中錯失產生經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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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保全中錯失產生經濟糾紛
合同詐騙和民事經濟糾紛中民事欺詐行爲基本概念及認識

根據《刑法》第224條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像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爲。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民事欺詐行爲是指一方當事人對他方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或故意隱瞞事實真相,誘使他方當事人陷於認識錯誤而與其簽訂合同的欺詐行爲。對於兩者的區別和聯繫,主要從概念方面進行分析,合同詐騙罪和民事欺詐的實施都是透過誘使對方簽訂合同進行的,民事欺詐是欺詐方透過誘使對方簽訂並履行合同而獲取一定的不法利益,我們認爲這種利益系透過切實履行合同所得的利益,或者說民事欺詐行爲目的是簽訂合同,取得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是行騙人透過誘使對方簽訂合同達到非法佔有他人公私財物的目的,這種利益是行爲人不想透過履行合同佔有他人財物,而是把合同當成“掩蓋事實真相”的工具而已。合同的民事欺詐不一定構成合同詐騙罪,而合同詐騙罪必然同時構成合同的民事欺詐。關於非法佔有爲目的的含義和認識,爭來已久,且無定論。我國理論界對非法佔有目的的理解,形成了“意圖佔有說”、“侵犯佔有權說”、“非法佔有說”等幾種觀點,其中“意圖佔有說”爲理論界的通說。域外刑法中大陸法系對“非法佔有目的”的理解主要形成了排除權利者的意思說、利用處分的意思說和折衷說三種觀點,其中折衷說是通說。而以英國、美國爲代表的普通法系國家刑法理論對於“非法佔有目的”的理解更側重於從“永久性”和“剝奪”的角度來理解。[2] 各種學說均有立足之地,我們更傾向於贊同“非法佔有說”,因爲行爲人實施合同詐騙,目的就是透過“合同”非法佔有得到被害人的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