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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與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應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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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與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應是什麼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羣衆,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四方面,維護社區治安秩序維護社區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爲民排危解難爲人民服務,幫助羣衆排危解難。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與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應是什麼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與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應是什麼
1、犯罪主體不同
(1)教育設施重大安全罪主體只能是對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負有采取安全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單位犯罪,其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工程監理單位。
2、造成嚴重事故的原因不同
(1)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是由於行爲人對自己明知的或教育教學設施存在的危險,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以致貽誤時機,致使發生嚴重事故。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的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