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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證據排除步驟啓動包含哪些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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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證據排除步驟啓動包含哪些步驟
非法證據排除步驟啓動包含哪些步驟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源自於英美法,於20世紀初產生於。當今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大都制定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它通常指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使用非法行爲取得的證據不得在刑事審判中採納的規則。具體說來,該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步驟:
1、程序啓動。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被告人有權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2、法庭初步審查。程序啓動後,法庭應當進行審查。合議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沒有疑問的,可以直接對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則由公訴人對取證的合法性舉證。
3、控方證明。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
4、雙方質證。公訴人舉證後,控辯雙方可以就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問題進行質證、辯論。
5、法庭處理。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問題作出裁定:如公訴人的證明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能夠排除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屬非法取得的,法庭確認該供述的合法性,准許當庭宣讀、質證;否則,法庭對該供述予以排除,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