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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鬥毆轉化型的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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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鬥毆轉化型的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與聚衆鬥毆罪

故意傷害罪與聚衆鬥毆罪的根本區別在於犯罪動機。

聚衆鬥毆罪中的傷害行爲,雖然與故意傷害行爲一樣,都侵犯了他人身體健康,但是它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即在害行爲中,通常表現爲爲了稱王稱霸,充英雄好漢而惹事生非,與對方爭個高低。所以,凡是爲了爭霸“勢力範圍”,或者明確表示要打服對方,而行兇傷人的都是聚衆鬥毆中的傷人行爲。

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行爲,則往往是對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認識的人,由於宿仇舊恨而起意傷害對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確的傷害對象和傷害故意;如果是臨時起意傷害對方,也往往是因爲雙方發生糾紛的原因明顯的在對方一邊,或者在互毆中傷害他人,這種情況往往是雙方都有過錯,責任不易分清。

刑法明文規定:“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說明在聚衆鬥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

相比之下,自然是故意傷害罪的犯罪程度要比故意殺人罪的輕一些,自然在《刑法》中的量刑上面,對故意傷害罪的處罰也要輕一些。至於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不同之處,上文中已經做出了介紹。現實中,可以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罪之間存在更多的相似之處,這也讓很多人無法準確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