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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標的物毀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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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標的物毀滅
哪些可爲融資租賃標的物

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具有典型的廣泛性,我國《合同法》並未對融資租賃交易的標的物做出明確限制。但有兩個文字中的可融資租賃標的物的範圍供參考: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爲固定資產”。——適用於融資租賃公司爲金融租賃公司。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租賃財產包括:


(一)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


(二)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


(三)本條(一)、(二)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