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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既遂量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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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既遂量刑處罰
針對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既遂量刑處罰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既遂,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