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須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情形
1、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須在60天內前往我局辦理;
2、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依法取得《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須在工程竣工驗收後30日內前往我局辦理。
(二)、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應具備的條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地單位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用地單位已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
2、已按《用地協議》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繳清土地款和出讓金,並按國家規定繳清了契稅。
(三)、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應提交的材料
1、立項批覆(原件);
2、定點通知書(原件);
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複印件);
4、用地協議(原件);
5、《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土地批覆(原件);
6、經規劃部門覈定的紅線圖(原件);
7、市勘測院撥地交接單及成果表(原件);
8、經規劃部門審覈的總平面圖(原件);
9、申請辦證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
10、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複印件);
11、質檢合格證(竣工驗收報告)(複印件);
12、規劃管理竣工驗收合格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複印件);
14、法人和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
15、土地款、出讓金及土地契稅的付款憑證(複印件);
16、因特殊原因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注:
1、以上1~9項材料可以由我局用地處移交;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地單位在工程竣工前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時,可以不用提交第10~12項材料;
3、土地登記申請書、法人身份證明書和法人委託書有標準格式,用地單位可以領取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