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村民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解決
1、找市政府或縣政府進行協商。力爭能夠協商解決。
2、如果不能透過協商解決的,可以申請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裏需要說明的,不是申請批准補償和安置方案的市、縣政府裁決,而是批准徵地的政府,即國務院或者自治區政府。
3、如果對裁決不服的,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