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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退出國籍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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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退出國籍的前提
批准退出國籍的前提
批准退出國籍,屬於中國國籍喪失的方式,國籍的喪失是指公民喪失國籍而言,一般有主動喪失國籍和被動喪失國籍兩種方式。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透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如下: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1、外國人的近親屬;
2、定居在外國的;
3、有其它正當理由。第十一條: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第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