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通常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的前提是雙方都有解除婚姻的意願,如若存在一方不想離婚,那麼便只得透過訴訟離婚。
想離婚的一方可以單方面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審理,是否支援雙方離婚,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判決准予離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