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有哪些行爲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
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
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
(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爲。
風險提示: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