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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權需要什麼證據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1.4W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變更撫養權需要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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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變更撫養權需要什麼證據

在起訴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時候,當事人也是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讓法官做出變更撫養權的判決。不過,對於很多人來講都不知道該如何來收集變更撫養權的證據,接下來將圍繞這個問題,爲大家做詳細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一、民事訴訟一般要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起變更撫養關係糾紛訴訟的一方必然要承擔起大部分的舉證責任,如果一方認爲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認可的變更撫養關係的情況,應當從以下方面着手展開收集證據:1、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如對方屬於國家公職人員,一般其工資是可以查詢確定的;2、與對方的鄰居、朋友處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說明;3、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瞭解其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4、如因對方拖欠債權人的債務,可向對方的債權人請求其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5、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鑑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二、法院一般會支援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一方的情形: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另外,依據《民訴320點意見》,變更撫養權、監護權的訴訟(變更之訴)管轄爲,第10條,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4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