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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單位不續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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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單位不續簽合同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爲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爲: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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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在哺乳期單位可以不續簽合同嗎

不能。《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哺乳期女工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應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該女工賠償金。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每滿一年工作支付一個月工資。超過半年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