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根據這一規定,對於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刑事判決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認爲有錯誤的,可以提起抗訴;
但對於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訴,同級人民檢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審抗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法定情形的,如: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1、申訴人可以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2、申訴人應當提交材料;
3、審查法院,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4、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