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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借款協議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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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借款協議的利息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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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借款怎麼計算利息


個人借款在實際生活中經常出現糾紛,在法院判決時,針對私人借款利息的計算,根據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借款人和出借人需要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來約定利息,個人借款利息的計算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沒有約定視爲無息借款。

雖然按照公平原則,應當保護出借人對借款的收益權。但是按照誠實信用原則,既然借貸雙方對於利息問題在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那麼這種個人借款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無償借貸的性質。雖然不利於保護出借人的權益,但是更強調了公平的原則。基於這一點,建議出借人在籤借條、借據等借款合同時一定要把利息明確約定其中。


  (二)不能約定將利息計入本金。

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複利。合同法雖然沒有對複利問題應否保護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但從其確認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則、規則看,是不承認複利的。因此,對於該法實施後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仍應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要求處理,對複利不予確認和保護。


  (三)借款人逾期歸還借款需要支付逾期利息。

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如果借款人在合同期滿不能歸還借款,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於違約責任的形式,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按照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