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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設施罪既遂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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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設施罪既遂條件是什麼
破壞交通設施罪既遂條件是什麼
破壞交通設施罪有既遂、未遂之分。根據規定,本罪屬於危險犯,其犯罪既遂並不要求必須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實際結果,而是以具備法定的客觀危險狀態爲標誌,即破壞行爲只要足以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均構成本罪既遂。如果行爲人已經着手破壞交通設備,剛剛接觸破壞對象,破壞行爲尚未實行終了,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抓獲、制止),沒有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危險狀態,應視爲本罪的未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