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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應該怎麼認定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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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應該怎麼認定洗錢罪
在實踐中應該怎麼認定洗錢罪
(一)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會經濟管理秩序,還侵犯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動及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爲:
1、提供資金帳戶:是指爲犯罪人開設銀行資金帳戶或者將現有的銀行資金帳戶提供給犯罪人使用。
2、協助將財產轉爲現金或者金融票據:既包括將實物轉換爲現金或金融票據,也包括將現金轉換爲金融票據或者將金融票據轉換成現金,還包括將此種現金(如人民幣)轉換爲彼種現金(如美元),將此種金融票據(如外國金融機構出具的票據)轉換爲彼種金融票據(如中國金融機構出具的票據)。
3、透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來源和性:指其他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性質與來源的一切方法,如將犯罪所得投資於一種行業,用犯罪所得購買不動產等等。
(三)主體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
(四)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是在爲犯罪違法所得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爲利益而故意爲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爲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爲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透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