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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授予專利權的智力成果包括哪些 |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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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不能授予專利權的智力成果包括哪些

國家鼓勵發明和創造,並且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髮明和創造的專利,未經過專利人的允許其他人不得使用專利,專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專利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也不是每個專利都能受到法律保護。在我國,專利分爲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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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不能授予專利權的智力成果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對前款第
(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釋義:本條是關於不授予專利權的智力活動成果的規定。  
一、按照本條規定,下列幾類智力活動的成果,不屬於專利保護的範圍,不授予專利權:  
1.科學發現。是指對自然界中已經客觀存在的未知物質、現象、變化過程及其特性和規律的發現和認識。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是指人的思維運動,是一種抽象的東西,是人的大腦進行精神和智能活動的手段或過程,它僅是指導人們對其表達的資訊進行思維、判斷和記憶,不需要採用技術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則,不具備技術特徵,因而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體或者動物作爲直接實施對象,目的是爲了治療疾病,由於涉及人體健康,因而不能爲少數人所獨佔。  
4.動物和植物品種。動物和植物品種,是指以生物學方法培養出來的動植物新品種。動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體,是自然生成的,是大自然的產物,不是人們創造出來的,不能以工業方法生產出來,因而不具備專利法意義上的創造性和使用性,故不能授予專利權。但是,對於動物和植物品種,可以透過專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保護。  
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主要是指利用加速器、反應堆以及其他核反應裝置,透過核裂變、核聚變等方法獲得的元素或化合物。由於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關係到國家的經濟、國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關係國家安全,不宜公開,各國大多對此類物質不授予專利權。  
二、對於動物和植物品種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這裏所講的生產方法,是指非生物學的方法,不包括生產動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學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