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保證金的定義是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中,在招標確定後,預先支付的保證金。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檔案截止時間之前交納磋商保證金。磋商保證金應當採用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交納。
磋商保證金數額應當不超過採購項目預算的2%。供應商未按照磋商檔案要求提交磋商保證金的,響應無效。
供應商爲聯合體的,可以由聯合體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納磋商保證金,其交納的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