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
(一)新穎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檔案或者公告的專利檔案中。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儘管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之前公開,但在一定的期限內提出專利申請的,仍然具有新穎性。
我國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2、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二)創造性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例如,申請專利的發明解決了人們渴望解決但一直沒有解決的技術難題;申請專利的發明克服了技術偏見;申請專利的發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術效果;申請專利的發明在商業上獲得成功。一項發明專利是否具有創造性,前提是該項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
(三)實用性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如果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缺乏技術手段,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案違背自然規律,或利用獨一無二自然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方案,則不具有實用性。
再來說說外觀專利:
專利法規定,外觀設計獲得專利權的實質條件爲新穎性和美觀性。
(一)新穎性
新穎性是指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與申請日以前已經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與申請日前已在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二)美觀性
美觀性是指外觀設計用在產品上時能使人產生一種美感,增加產品對消費者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