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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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撫養義務有哪些
1、被撫養的權利是一種特殊的人身權利,它與合同中協議一方的權利是不同的,並非一種有對價的承諾,也並非是人人在任意時間都可以享有的,它僅限於未成年的子女和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等。子女已獲得獨立生活能力,那麼其被撫養的權利自然也隨之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