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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承包土地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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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承包土地繼承權
農村土地承包繼承權的協調

1、在家庭承包方式中禁止土地承包繼承權的適用。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戶中部分成員死亡時,作爲承包方的家庭戶還繼續存在的前提下,不發生繼承的問題,只須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即可。


2、在農村土地轉包、出租等形式流轉流轉領域應當允許土地承包繼承權的適用。筆者認爲,土地承包繼承權在物權領域應受到限制,在債權領域法律不主動干預,交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處理。因爲土地流轉人系用益物權人,他基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取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後,依照法律規定自主決定是否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他人的行爲(這裏的他人,可以爲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甚至是非農業人口)系物權人的處分行爲。其在土地流轉合同中“承包方死亡的情況下由承包方的繼承人繼承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約定自然應得到法律的尊重和支援。


3、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應當允許土地承包繼承權的適用。如前述分析一樣,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獲得是合同債權而非物權,所以也應當允許土地承包繼承權的適用。


透過上面的相關介紹,大家對於土地承包繼承法的相關問題應該已經瞭解了。土地對於國家和國民來說是特殊的存在,所以並不能向對待其他的財產那樣去繼承。土地承包的繼承在家庭承包方式中是禁止適用的,這是不發生繼承問題的,只需要進行繼續承包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