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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糾紛打官司要提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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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糾紛打官司要提供的證據
借貸糾紛打官司要提供的證據
1、從書面證據上講,當事人應考慮合同,借據,公證書和發票等書題
根據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另外,證據材料爲複印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的,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2、就證人證言來講,當事人一定要選擇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爲證據,並且要保證該證人可以當庭作證,便於法院庭審順利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意見》中規定,確認借貸關係一般應以書面借據爲準,無書面借據的,必須有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證明。可見,證人的證據效力也是當事人能否勝訴的關鍵。
3、當事人應注意,所訴的債務糾紛案件是否涉及有關部門的技術鑑定結論,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等,這些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明力,也應向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