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事人符合
戶口所在地的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前提下: 1、可以帶上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等,向戶口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書面申請宅基地
使用權; 2、並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效驗相關的資料,辦理相關手續即可; 3、具體條件,可以參照《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辦理。 《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辦法》: 第八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用地: (一)農村居民戶無宅基地的; (二)農村居民戶除身邊留一
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的; (三)集體經濟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的; (四)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幹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鄉定居的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響規劃,需要收回而又無宅基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