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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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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合同解除
技術服務合同解除需要哪些情形?
根據規定技術服務合同解除標準如下:技術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30日內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解除合同。當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該期限長於30日的,自該期限屆滿時,方可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使技術合同的履行成爲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時,當事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解除合同:(1)因一方違約致使履行合同必備的物質條件滅失或者嚴重破壞,無法替代或者修復的;(2)技術合同標的的項目或者技術因違背科學規律或者存在重大缺陷,無法達到約定的技術、經濟效益指標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技術祕密轉讓合同約定按照提成支付技術使用費,受讓人無正當理由不實施合同標的技術,並以此爲由拒絕支付技術使用費的,讓與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解除合同。在技術祕密轉讓合同有效期內,由於非受讓人的原因導致合同標的技術公開且已進入公有領域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