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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隨義務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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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隨義務的類型
附隨義務有哪些類型

附隨義務有哪些類型
(一)通知義務

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告知對方的義務。關於告知義務,《合同法》第158條、第191條、第228條、第230條、第
232條、第256條、第257條、第278條、第298條、第309條、第338條、第370條、第373條、第384條、第389條、第390條、第399條、第413條等分別作了規定。


(二)說明義務

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方負有向對說明義務。《合同法》除了在總則中規定格式條款提供者對免責或限責條款的說明義務外,還在分則第199條、第231條、第304條、第307條、第324條、第356條、第383條等中作了較爲具體的規定。


(三)協助義務

協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 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在合同關係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爲目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