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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一般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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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一般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刑事和解
檢察院一般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刑事和解

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中如果受害者同意,雙方是可以透過達成和解的方式來處理的。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刑事訴訟可以和解:
1、由民間糾紛引起,可能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案件;
2、由於過失犯罪,可能會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案件。犯瀆職罪的除外。但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過去的五年內曾經故意犯罪的,則不能透過和解來解決。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透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刑事和解的國內司法現狀:
(一)對輕傷害案件進行刑事和解的情況:
實踐中具體處理方式:
(1)和解後不起訴或退回公安機關處理。
(2)和解後起訴。
(3)未和解起訴。
(二)對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學生犯罪案件進行刑事和解的情況:
實踐中具體處理方式:
(1)和解後不起訴或退回公安機關處理。
(2)和解後起訴。
(3)和解後暫緩起訴。
必要性與可行性:
在中國引入刑事和解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在中國進行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有利於被害人利益的保障。
2.有利於保護被追訴者的人權及預防犯罪。
3.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刑事訴訟效率。
4.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透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