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根據此項規定,我們得出:
(1)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租賃的期限不能超過20年。
(2)如果所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已經超過20年的,那麼,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也就是說:當租賃期限超過20年時,租賃期限還是以20年來算。
因此,在簽訂租賃合同時要注意20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