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一、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一)一方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
1、原告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2、原告有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和撤回訴訟的權利;
3、被告有承認或者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提起反訴的權利;
4、勝訴一方有申請執行的權利;
(二)雙方當事人共同享有的訴訟權利
1、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2、申請回避的權利;
3、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
4、進行辯論的權利;
5、請求調解的權利;
6、自行和解的權利;
7、提起上訴和申請撤回上訴的權利;
8、申請再審的權利;
9、查閱並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
10、要求重新調查、鑑定和勘驗的權利;
11、對法庭筆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有申請補退的權利;
12、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二、當事人的訴訟義務
1、必須正確行使訴訟權利,不得濫用訴權;
2、必須遵守訴訟秩序,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庭紀律進行訴訟活動,服從審判人員的指揮,尊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3、必須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