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做續展要商標證書嗎
根據2013年修改的商標法,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爲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應提交的申請書件爲:
(1)《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
(2)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檔案(複印件)
(3) 委託代理的提交《代理委託書》,直接在受理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4) 註冊證複印件
(5) 申請檔案爲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