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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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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權主體
行政處罰權行使主體指的是什麼?
如果是行政處罰權行使主體如下:  行政處罰的主體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這就要求行政處罰必須由享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   依照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將某些行政處罰實施權委託給其他機關或組織。但對於行政拘 留、勞動教養等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則只能由法定行政機關行使,不得委託其他機關 、組織代行。   行政主體進行委託時,受委託方必須具備下述條件方可委託:(1)相應的機關、組織是依法 成立的;(2)其不具有營利目的;(3)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應業務的工作人員; (4)具有對違法行爲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條件。   受委託的機關、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應以委託機關的名義進行,並接受委託行政主體的監督, 不得再行委託。委託方對受委託方實施處罰行爲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