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無過錯方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可以一併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要求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對於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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