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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羈押期限文書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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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羈押期限文書填寫
羈押期限變更通知範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機關應當將變更後的羈押期限書面通知看守所:


1、依法延長拘留時間的;


2、依法延長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審查起訴期限、審理期限的;


3、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


4、因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計算羈押期限以及從查清其身份之日起開始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轉爲第一審普通程序的;


6、因精神病鑑定停止計算羈押期限以及恢復計算羈押期限的;


7、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決定中止審理以及恢復審理的;


8、死刑複覈法院與第二審人民法院爲同一法院,案件進入死刑複覈程序的;


9、羈押期限改變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對犯罪嫌疑人換押所需要的時間得取決於換押的原因,地點等綜合性的分析,類似於有些改變管轄權的刑事案件,肯定也要更換羈押場所的。不過,如果就是從本地的人民檢察院退回到公安機關的話,對犯罪嫌疑人的換押有可能24個小時之內就能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