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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夫妻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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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夫妻個人財產
如何理解夫妻個人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一般指夫妻特有財產。夫妻個人財產,也稱夫妻保留財產,是指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同時,依照法律規定或夫妻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範圍的個人所有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以上第一項爲婚前財產的範圍,第二項至第五項財產則爲夫妻婚後特有財產範圍。大體而言,特有財產可以分爲三類:第一類是一方專用的衣物等個人生活用品和從事職業必需的書籍、工具等專用財產,但價值特別大的個人用品或作爲生產設備和經營場所附屬物的工具除外。第二類是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包括一方接受繼承或受贈時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獲得的人身損害賠償金、傷殘補償費、補助金、人身保險金等;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按國家有關規定應由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第三類是夫妻約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特有財產歸個人所有。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願獨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須徵得對方同意;同時,對婚前或婚後夫妻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及其特有財產所生債務等,均應由其個人財產負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