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行政處罰裁量的處罰方式是什麼?
當事人違反有關保險管理的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應當依法查處,並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 (三)
沒收違法所得; (四)限制業務範圍; (五)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六)責令停業整頓; (七)吊銷業務許可證; (八)撤銷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 (九)撤銷任職資格; (十)責令撤換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 (十一)禁止進入保險業;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實施前款所列的行政處罰,保監會行政處罰裁量應當遵循本規定的程序,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