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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信罪的涉案額度量刑標準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9.23K
幫信罪的涉案額度量刑標準
幫信罪的涉案額度量刑標準
不以涉案數額爲量刑標準。
幫信罪的定罪處罰,不以涉案數額爲量刑標準。幫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爲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但是本罪不是數額犯,所以不以犯罪數額爲量刑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爲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絡、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爲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爲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資訊網絡、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資訊雙絡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