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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李保管店改變保管場所致使行李損壞的由哪方賠償行李所有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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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李保管店改變保管場所致使行李損壞的由哪方賠償行李所有人的損失
因行李保管店改變保管場所致使行李損壞的由哪方賠償行李所有人的損失
我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條規定: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爲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因此,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除緊急情況或者爲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如果因行李保管店改變保管場所致使行李損壞的,行李的所有人可以請求保管行李的一方賠償損失。
(《民法典》生效時間爲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