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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關於過失爆炸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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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關於過失爆炸罪的認定
請問一下關於過失爆炸罪的認定
(一)過失爆炸罪與爆炸罪的界限過失爆炸罪與爆炸罪都是以爆炸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二者的區別在於:
(1)主觀方面不同;過失爆炸罪是出於過失,而爆炸罪是由故意構成。
(2)客觀方面不同。過失爆炸行爲只有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爆炸罪只要故意實施爆炸行爲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均可定罪。
(3)主體要件的責任年齡不同,爆炸罪行爲人年滿14週歲就可以負刑事責任,過失爆炸罪行爲人年滿16週歲才能構成。
(4)犯罪形態上不同。爆炸罪有既遂、未遂之分。過失爆炸罪不可能出現未遂形態。
(二)過失爆炸罪與過失致人重傷或致人死亡罪的界限三者都是過失犯罪,主要區別在於:
(1)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過失爆炸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其侵犯的對象具有不確定性;過失致人重傷或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侵犯的對象是特定的人身。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過失爆炸罪既可以表現爲致人重傷或死亡,也可以表現爲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過失致人重傷或致人死亡罪雖然也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但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過失爆炸的行爲只引起特定人的傷亡,而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則應以過失致人重傷或致人死亡罪論處。
《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後,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從十四周歲下調至十二週歲。原《刑法》第十七條中增加一項: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