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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 無效婚姻情形中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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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情形中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有哪些,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無效婚姻情形中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有哪些,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民法典》實施後,不再將“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作爲無效婚姻的情形,並相應增加規定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這裏提到的重大疾病,在醫學上認爲婚前隱瞞的疾病主要是以下幾種:性病;嚴重的精神病,主要是精神分裂症還有狂躁症等;要有重症智力低下症;患有傳染性、遺傳性的疾病並且是不能治癒的。
需要注意的是,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沒有在一年內這個期限提出撤銷請求,即超過了請求期限,就不能再因此提出訴求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