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當前位置:法律知識吧 > 法律顧問 > 法律

山東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第25條有什麼新規定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1.94W
山東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第25條有什麼新規定

環境民事訴訟的管轄、提起、當事人、執行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與普通民事訴訟不存在差異。環境民事訴訟亦分爲起訴、立案、審理、作出判決和執行判決四個階段,適用《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訴訟原則和制度。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因環境污染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爲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了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山東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第25條有什麼新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山東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第25條有什麼新規定
核技術利用單位應當建立輻射監測制度,定期組織對從業人員個人輻射劑量、工作場所以及周圍環境輻射水平進行監測;發現監測結果異常的,應當迅速查清原因,採取防範措施,並立即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