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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無證經營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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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無證經營的處罰
酒店僱傭童工怎麼處罰

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如下:


(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四)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如下:


(一)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


(二)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3000元。


(三)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在原罰款標準基礎上再加重罰款三倍:


(一)數次(兩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長期(三個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數次介紹或者一次介紹多名童工的;


(四)數次爲童工出具假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