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滿20週歲在本村落戶的農村公民,因結婚等原因,確需新建住宅分戶的;
2、原住宅影響村鎮規劃或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搬遷的;
3、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
4、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定居(出具批准證明),且農村確無住宅的;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