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返還,是有一定的條件的,人民法院支援返還彩禮的情形有以下幾點: 1.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沒有結婚;
2.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 婚前給付彩禮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這裏返還的必須是彩禮,而彩禮必須是基於當地習俗、以結婚爲目的給的財產,不具有這些性質是不需要返還的。
但有些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彩禮一般來說也是不予返還的,如: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爲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係,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又如: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