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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與劉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執行裁定書

欄目: 交通事故責任 / 發佈於: / 人氣:1.61W
郭XX與劉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執行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曹X,陝西XX律師。委託代理人田大龍,陝西XX律師。被執行人劉X,男,漢族。郭XX訴劉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西安鐵路運輸法院(2017)陝7102民初28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劉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郭XX於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標的爲人民幣21566.15元,本院於當日立案執行。在本案執行中,2017年9月21日申請人郭XX以劉X已給付了全部案件款,雙方糾紛已自行解決爲由向本院申請撤回執行,並提交了收款憑證。本院認爲,被執行人劉X自動履行了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全部義務,案件已經全部履行。申請人郭XX撤回執行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以准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8條第(1)項的規定,裁定如下:終結西安鐵路運輸法院(2017)陝7102民初28號民事判決書的執行。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審 判 長  喬冬青代理審判員  呂建鵬代理審判員  廖 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書 記 員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