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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報案怎麼寫?

欄目: 交通事故處理 / 發佈於: / 人氣:3W

交通事故逃逸報案怎麼寫?

一、 交通事故逃逸報案怎麼寫?

交通事故逃逸報案應當寫明事故的基本情況、駕駛人員情況、法律依據以及相關證據等,具體包括:

1、肇事逃逸方車輛的型號 。

2、肇事逃逸方車輛的顏色。

3、肇事逃逸方車輛號牌。包括:車牌顏色、車牌號碼(最好記全,無法記全也應當記住其中前面或後面的兩個數字)。

4、肇事逃逸方車輛的其他主要特徵。如:車身有無圖案、文字;有無裝載物,裝載物的名稱等等。

5、逃逸者本人的主要特徵。如:身高、體型、年齡、長相、衣着等等。

6、拍下能夠證明事故責任劃定的照片以備交警部門認定責任。

二、交通事故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1.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後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爲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爲。

這裏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爲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爲“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爲“交通肇事後逃逸”。

2、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爲,“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於過失,因爲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爲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交通事故發生後,駕駛人員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來報警並救治傷員,但也存在部分人員逃逸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對相關事項進行取證,如拍照或者錄音錄像等,記錄下肇事人員的相關資訊,並提交給交警部門進行追查處理。